夫妻共购商铺,出资与经营贡献是离婚归属关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现实中,夫妻共同出资购买商铺并共同经营的情况十分普遍,但离婚时,不少人误以为“房产证写谁的名字,商铺就归谁”。事实上,商铺产权归属需结合出资情况、经营贡献等综合认定,并非仅以登记为准,这是此类纠纷的核心争议点之一。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商铺,无论产权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原则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一方婚前出资购买商铺,婚后与另一方共同经营,商铺本身仍属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经营产生的收益、商铺增值部分,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实务中常见纠纷:一方婚前全款购铺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双方共同经营,离婚时另一方主张分割商铺所有权,法院通常不予支持,但会判令其分得婚后经营收益及增值部分;若双方婚后共同出资,仅登记一方名字,未登记方需留存出资凭证(转账流水、付款票据等),才能依法主张产权份额。
在此提醒,夫妻购铺时,应明确出资比例,留存相关凭证,必要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产权归属。避免因产权登记模糊、证据缺失,导致离婚时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切实减少财产纠纷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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