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父母出资将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如何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且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情形,房产性质的认定不取决于登记人是谁,而在于出资行为的法律性质。
这种情况下,需要对出资的目的进行证明和分析。如果能证明双方是以结婚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出资,即使登记在一人名下,司法实践中也倾向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的出资可能被视为“附条件的赠与”,条件即为结婚,条件成就,赠与完成,产权共有。如果无法证明结婚目的,则出资可能被认定为对登记方的普通债权或赠与。此时,房产为登记方个人财产,另一方仅能要求返还出资款,而无权分割房产增值。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因此,父母的出资会相应增加己方子女在房产中的权益份额。
对于在这种情形下可能出现的房产分割争议,最稳妥的解决方式是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出资比例、产权份额、购房目的,并坚持登记为双方按份共有。这能最大限度地避免未来举证不能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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