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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物权变动效力要分情况讨论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夫妻共有房屋属于共同共有,处分共有不动产需经全体共有人同意。一方擅自出售,涉及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制度的交叉。

首先是关于擅自出售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只要合同本身无其他无效事由,该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不能仅以共有人不同意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其次是关于擅自处分行为是否会导致物权变动,另一方当事人能否主张追回的问题。解决该问题的关键在于第三人(买方)是否构成善意取得。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需同时满足:1.受让人受让时是善意的(不知卖方无权处分);2.以合理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已经登记。如果买方符合这三个条件,则法律优先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权利,买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已转移,未同意出售的配偶无法要求返还房屋。其可向擅自出售房屋的配偶主张赔偿损失,该赔偿应从售房款中支付,售房款中属于其的部分应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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