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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对于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夫妻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在法律上已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父母作为赠与方,在完成赠与且过户登记后,一般不能撤销赠与(除非为子女利益)。因此,在离婚时,夫妻双方无权直接分割该房产。

其在法律上的逻辑为:第一,赠与行为已经完成。父母将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是典型的赠与行为。不动产以登记为准,所有权已转移给子女。第二,子女虽未成年,但其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享有财产权。该财产是其个人财产,父母是其监护人,负有管理和保护的职责,而非所有者。第三,关于房产的处理。离婚时,该房产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代为管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监督对方是否为了子女的利益而管理财产。除非为了子女的重大利益(如治病、出国留学),且经法定程序,监护人不得处分该房产。任何一方不得以分割夫妻财产为由,要求分割或变卖子女的房产。

注意,如果一方主张当初“赠与”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如为避税、逃避债务),需要承担极高的举证责任,且即使能证明,也仅可能产生在夫妻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很难直接否定已对外公示的产权登记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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