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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查封保全信息未及时传输导致案外人不知晓拟购房屋被查封的,不应认定案外人系在查封后签订房屋买卖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案情简介

解除对某公元小区14号楼1单元1102室房屋的查封,且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被告某建 筑安装公司辩称:本案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争议的焦点是信某的 主张能否排除人民法院对案涉房屋的强制执行,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 规定,但信某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其并不是在法院查封案涉房屋前签 订的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亦没有在查封前合法占有案涉房屋,故无法 排除海林市人民法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

 

刘颖新律师评议

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就执行标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时,虽然人民法 院已向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查封裁定,但由于不动产登记中心与房地产 交易所并未实现数据信息实时共享,对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的查封裁定 效力尚未及于房地产交易所,故可以认定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签订房屋买 卖合同的时间(与在房地产交易所进行商品房销售备案登记时间为同一 天)早于人民法院的查封,案外人符合“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 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这一要件,有权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相关法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 规定》第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