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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解除时间可基于公平原则及诚信原则确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案情简介

2012年1月7日,安徽某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润置业公司 )与某果超市(宣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果宣城公司)签订《房屋 租赁合同》,约定某润置业公司将位于绩溪县某广场商住楼1-3层租给某 果宣城公司开办超市。2017年9月1日,各方约定某置业公司将案涉房屋 出售给文某华、陈某莎,某果宣城公司将租金支付至文某华的银行账户 。2020年4月27日、28日,某果宣城公司向文某华、陈某莎寄送《解约告 知函》,称因经营困难将提前终止案涉租赁合同。同年9月25日,某果宣 城公司完成了全部员工遣散和房屋腾空的工作。同年10月18日,文某华 、陈某莎向某果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果公司)及某果宣城公司寄 出《关于〈解除告知函〉的回复函》,表明不同意某果宣城公司单方解 除租赁合同。

 

刘颖新律师评议

违约方在特定条件下,基于合同僵局的情形,有权申请法院终止合 同的履行,但该主张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违约方主张终止合同是形 成诉权,但并不能直接产生合同终止的效力。合同终止的时间应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