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中有独立补偿利益的房屋承租人的原告资格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案情简介】
2014年12月31日,广东省开平市赤坎某图书馆作 为甲方与乙方某茶馆经营者厉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书》一份,约定 :甲方自愿将坐落在开平市赤坎镇上埠堤西路15号(雨亭小筑)铺一、 二两卡共三层(建筑主体为三卡,第三卡甲方未租给乙方)出租给乙方 ;租期为十年,从2014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1日;第八条第四项约定 ,如政府确有政策行为的,甲方必须在第一时间内通知乙方,并有责任 和义务共同协商解决办法,同时共同协商补偿协议。甲方不可擅自单方 签订任何协议与合同。2017年3月31日,广东省开平市政府因赤坎镇文物 保护与整体改建项目建设需要,作出开府征决字[2017]1号《开平市人民 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决定征收赤坎镇圩镇,包括上埠、下埠、河南 洲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3981户房屋。房屋征收部门为开平市赤坎古镇文 化旅游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开平市赤坎镇人民政 府。某茶馆租用某图书馆的房屋位于上述房屋征收决定的范围内。 2017年8月30日,某图书馆与开平市赤坎镇人民政府针对堤西路15号建筑 达成了产权置换补偿协议。
【刘颖新律师评议】
在房屋征收补偿案件中,一般而言,只有房屋所有权人才与征收行 为和补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针对征收行为或者补偿行为提起行政诉 讼。房屋的市场化承租人通常并不与补偿行为有利害关系,其可以通过 民事诉讼解决其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并按照法律 规定和租赁合同的约定来解决所租赁房屋上的添附以及因征收而造成的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或赔偿问题。但是,补偿义务主体在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存在房屋承租人且承租人具有独立的补偿利益后,既不在其与房屋 所有权人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或者作出的补偿决定中给付上述独立的补 偿利益,也不另行与承租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解决上 述独立的补偿利益问题,则房屋承租人有权以自己名义主张上述独立的 补偿利益。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