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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能否采信,应综合考虑案涉房屋交易情况等相关事实进行判断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案情简介

2008年12月31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 (2008)岳执字第0521、0525号民事裁定书:将被执行人某实业公司所 有的“某大酒店”第6-14层房屋及第15层的324平方米(以下简称案涉房 屋)作价3712万元,抵偿被执行人某大酒店公司和被执行人某实业公司 所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某支 行)的总计37118623.83元的债务。2010年9月17日,建行某支行与某拍 卖公司签订《房地产委托拍卖合同》,约定建行某支行委托某拍卖公司 对案涉房屋进行拍卖。2010年10月11日,某拍卖公司对案涉房屋进行公 开拍卖。竞买人某投资公司、黄某、徐某以人民币2440万元拍得案涉房 屋。同日,某拍卖公司与竞得人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2010年 12月23日,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就案涉房屋为某投资公司下发了房屋 所有权证书。案涉房屋拍卖后一直由某大酒店公司和某实业公司占有使用。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争议焦点是某大酒店公司依据落款日期为 2001年11月1日的《房屋租赁协议》主张其就案涉房屋享有承租权,应否 支持;某大酒店公司、某实业公司应否向某投资公司腾退案涉房屋并赔 偿损失以及损失如何计算。

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房屋租赁协议》能否采信,应综合考虑案 涉房屋拍卖经过、当事人主张权利方式、证据提交时间等相关事实,结 合社会生活一般常识进行判断。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3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