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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跳单”规定的要件分析及实务审查要点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5日至13日,上海某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物业顾问公司)向周某某推荐了数套房屋,并于13日带周某某及其母亲江某某看了涉案房屋,当日即与周某某签署了《看房确认书》。看房确认书 中确认了双方权利义务、某物业顾问公司独家居间人的地位、并约定如 周某某与出售方签订买卖合同(无论通过何种渠道成交),应按该房地 产售价的2%支付“报告居间报酬”,且实际成交后需另行支付2%的“媒介居间报酬”。2020年1月15日,周某某的母亲与涉案房屋卖方在某房产 经纪事务所的居间下签约成交,约定各付佣金总房价款(414万元)的 1%。原告某物业顾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周某某支付涉案房屋售价2%的佣金及利息

 

刘颖新律师评议

二手房买卖中,委托人(买方或卖方)在与中介人建立中介合同关 系后,利用该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通过其他中介人或者 直接与交易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应向该中介人承担违约责任。在认定 是否构成“跳单”的审查中,应充分考虑中介合同履行的信息不对称的 特点,从衡平各方利益的角度,综合作出判断。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6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