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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代持协议对抗配偶:离婚时能否排除共同财产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北京王某与张某婚后,王某的好友李某因限购政策,与王某签订《房产代持协议》,约定李某出资购买房产,登记在王某名下,王某仅为代持人。离婚时,张某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李某作为第三人申请参与诉讼,提交了代持协议、全部出资凭证及还款记录。法院最终认定代持协议合法有效,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驳回了张某的分割请求。

房产代持协议的核心效力在于“排除登记公示的推定效力”,但需满足严格的举证标准:代持协议需明确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代持人需举证证明实际出资人全额出资,且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实际出资人需证明房产由自己实际控制(如居住、出租、还贷)。本案中,李某提交的证据形成完整链条,故法院认定代持关系成立,排除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若代持协议存在以下情形,可能无法对抗配偶:协议签订于婚后,且代持人配偶不知情,代持房产被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实际出资部分使用了夫妻共同财产,且未明确为“借贷”;代持协议内容模糊,无法区分代持与赠与、借贷的界限。此外,若代持行为违反限购政策,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房产归属需按实际出资情况重新认定。

实务建议:签订代持协议时,明确代持原因、出资方式、产权归属及配偶知情声明;留存全额出资凭证、还贷记录、房屋实际使用证明(如物业费缴纳凭证、租赁合同);代持人配偶应在协议中签字确认,避免后续争议;离婚时,实际出资人应及时申请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提交完整证据链,佐证代持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