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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婚后委托第三方出租:收益归属的认定边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成都罗某婚前全款购买一套商铺,婚后与第三方中介公司签订委托出租协议,约定租金按月转入罗某个人银行账户,中介负责日常管理,罗某无需参与。离婚时,配偶黄某主张租金为夫妻共同收益,要求分割;罗某则认为自己未参与管理,租金属于个人财产的孳息,不应分割。法院最终判决租金为罗某个人财产,黄某无权分割。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婚前个人财产的孳息(如租金、利息)原则上仍属个人财产,但若夫妻双方对财产增值有共同贡献(如共同管理、投入资金维护),则孳息可认定为共同财产。本案中,商铺出租全程由第三方管理,黄某未参与任何经营管理,也未投入资金,租金属于纯粹孳息,故认定为罗某个人财产。

若存在以下情形,租金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婚后双方共同筛选租客、协商租金、处理维修事宜;用夫妻共同财产对商铺进行装修升级,提升租金水平;委托协议由双方共同签订,租金用于家庭共同开支。此外,若婚前房产为贷款购买,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租金需优先抵扣还贷部分,剩余部分再按孳息性质认定。

实务建议包括:婚前房产婚后出租的,明确管理模式(自行管理/第三方管理),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将租金存入个人专用账户,避免与共同财产混同;若配偶参与管理,签订补充协议明确收益归属;留存委托协议、租金流水、维修记录等,佐证管理事实与收益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