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离婚后发现隐匿房产:追溯分割的时效与比例规则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杭州周某与吴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仅分割了一套共同房产。离婚三年后,吴某偶然发现周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还购置了一套学区房,登记在周某妹妹名下,一直由周某实际控制。吴某起诉要求分割该隐匿房产,周某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法院最终认定吴某的诉求未过时效,判决周某向吴某支付房产现值50%的补偿款。

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及司法解释,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在离婚后发现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发现或应当发现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吴某发现隐匿房产的时间距离婚不足三年,且周某的行为构成恶意隐匿,故诉求得到支持。

分割比例方面,恶意隐匿财产的一方可少分或不分。若房产已增值,按现值分割;若已被出售,隐匿方需返还对方应得份额的售房款及增值收益。若隐匿房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需先通过确权诉讼确认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再进行分割。

实务建议包括:离婚时全面核查家庭财产,可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配偶名下房产;发现隐匿财产后,立即固定证据(如房产交易记录、居住证明、第三人证言);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避免因时效届满丧失胜诉权;若房产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可要求隐匿方赔偿对应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