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内房产按份共有:离婚时增值部分必须按比例分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上海一对夫妻婚后共同购买房产,登记为按份共有,约定男方占60%、女方占40%。婚姻存续期间,男方独自承担了全部房贷及房屋维护费用,房产市值从500万增值至800万。离婚时,男方主张增值部分应按实际贡献重新分配,女方则要求按登记比例分割。法院最终判决按登记比例分割产权,但男方可就多承担的房贷及维护费用向女方追偿。
根据《民法典》第309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按约定份额享有所有权,分割时优先遵循约定。但登记的份额并非绝对,若一方能举证证明自己对房产增值有额外重大贡献(如全额还贷、大额装修投入),可主张对增值部分进行合理调整。本案中,男方虽多承担支出,但未在购房时约定“贡献优先”,登记份额具有公示效力,故仍按约定比例分割,额外支出可作为债权追偿。
特殊情形:若按份共有约定是基于“赠与”“补偿”等特殊目的,离婚时可结合目的是否实现调整份额;若一方存在隐藏、转移房产权益等过错,即便有按份约定,法院也可酌情减少其份额。此外,房贷利息、物业费等支出,若用个人财产支付,可要求对方按份额承担。
实务建议:签订按份共有协议时,明确份额约定的依据(如出资比例、贡献承诺)及增值分割规则;留存房贷还款凭证、装修合同、维护费用票据等,佐证实际贡献;若后续出现重大贡献变化,可签订补充协议调整份额;离婚时,区分“产权分割”与“债权追偿”,避免混淆权益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