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遗嘱限定“禁止分割”的继承房产:离婚时效力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青岛孙某婚后继承其父亲的一套房产,父亲在遗嘱中明确“房产归孙某个人所有,禁止分割”。离婚时,孙某妻子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孙某则以遗嘱约定为由,主张房产为个人财产。法院最终认定,遗嘱仅能限定房产所有权归属,不能剥夺配偶的合法分割权,因遗嘱未明确排除配偶权益,房产仍属共同财产,但孙某可基于遗嘱多分30%份额。
根据《民法典》第1133条,遗嘱可以指定遗产归继承人个人所有,但若未明确排除配偶权益,婚后继承的房产仍属夫妻共同财产,遗嘱中“禁止分割”的约定不能对抗配偶的分割请求。若遗嘱明确约定“房产归孙某个人所有,与其配偶无关”,则房产为孙某个人财产,离婚时无需分割,增值部分也属个人财产。
若继承房产后,夫妻双方对房屋进行共同维护、出租、装修等,即便房产为个人财产,增值部分及收益也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此外,遗嘱中“禁止分割”的约定若违反公平原则,如导致配偶无房可住,法院可酌情突破该约定,保障配偶的基本居住权益。
实务建议包括:继承人继承房产后,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明确产权性质;留存遗嘱原件,重点关注是否有排除配偶权益的约定;若遗嘱未明确约定,可与配偶签订补充协议,明确房产归属;离婚时,主动向法院提交遗嘱及房产增值、维护的相关证据,争取符合遗嘱本意的分割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