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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李某与秦某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一套村集体所有的小产权房,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仅持有村委会出具的购房证明。离婚时,双方均主张房屋使用权,且对房屋价值存在争议,李某要求归自己所有并支付秦某40万补偿,秦某则主张房屋价值90万,要求分得45万。法院最终参考双方议价与市场重置价,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李某支付秦某45万补偿款。
小产权房因缺乏国家认可的不动产权证,无法作为物权进行分割,但具有相应的财产权益,法院可对其使用权与财产价值进行处理。分割规则主要遵循:双方协商优先,协商不成的,根据实际使用需求、出资比例、婚姻存续时间等因素判决使用权归属;财产价值可由双方议价,议价不成的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重置价评估,获得使用权一方需向另一方支付相应补偿。
需注意,小产权房的分割仅约束夫妻双方,不得对抗村集体或第三方,若后续房屋被征收、拆除,补偿款的分配仍需遵循该分割协议。若小产权房为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双方共同出资装修或扩建,共同投入部分及对应增值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需给予另一方补偿。
实务建议包括:购买小产权房时,签订书面购房协议,明确出资比例、产权归属;留存购房款支付凭证、装修合同、村委会证明等,佐证共同出资事实;离婚时,优先协商确定房屋归属与补偿金额,避免评估产生的额外费用;若双方均无其他住房,可约定轮流使用,或由一方使用并支付租金补贴,确保基本居住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