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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擅自赠与第三人房产:离婚时配偶的追回权边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成都赵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婚外第三人王某发展不正当关系,擅自将夫妻共同购买的一套公寓赠与王某并办理过户登记。赵某妻子发现后,起诉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追回房产。法院最终判决赠与无效,王某需返还房产,同时赵某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因存在过错被少分20%份额。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一方擅自将大额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属于无权处分。同时,基于婚外情的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根据《民法典》第153条,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无论第三人是否知情,配偶均有权主张追回房产,但若第三人已支付合理对价并构成善意取得,配偶只能向擅自处分方主张损害赔偿。

追回权的行使需注意时效:配偶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赠与行为之日起三年内提起诉讼,超过时效可能丧失胜诉权。若赠与房产已被第三人再次出售,配偶可要求擅自处分方赔偿房产现值与原价值的差额损失。此外,在离婚诉讼中,可将该赠与行为作为对方过错证据,主张多分财产。

实务建议定期核查家庭财产状况,及时发现异常房产过户;发现赠与行为后,立即申请财产保全,防止房产被二次处分;收集赠与证据,包括过户记录、婚外情证明、资金流水等;优先通过协商要求第三人返还,协商不成的,同步提起确认赠与无效诉讼与离婚诉讼,最大化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