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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假买卖真赠与”房产:离婚时产权归属与份额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南京张某与李某结婚后,张某父母为规避赠与税费,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价值200万的房产以80万“低价”过户至张某与李某名下,双方未实际支付购房款。离婚时,李某主张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张某则以“假买卖真赠与”为由,主张房产应归自己个人所有。法院经审理认定,房产虽为赠与性质,但登记在双方名下,判决李某享有40%份额。

“假买卖真赠与”的核心认定标准的是真实意思表示与实际履行情况。根据司法实践,若买卖合同约定价格显著低于市场价值、买方未实际支付房款、双方存在亲属关系等,可综合认定为赠与关系。但房产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即便认定为赠与,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共同财产。分割时,法院会结合出资来源、双方贡献、婚姻存续时间等因素,对出资方子女予以适当倾斜,而非绝对平均分割。

“买卖”行为涉及规避限购政策、逃税等违规情形,买卖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但房产归属仍需按赠与规则处理。若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子女一方,却通过买卖形式过户至双方名下,需提供书面赠与协议、沟通记录等证据,否则难以否定登记的公示效力。

实务建议分为三点:父母赠与子女房产时,优先选择直接赠与并明确赠与对象,避免“假买卖”引发纠纷;若确需以买卖形式过户,应签订补充协议说明真实情况,明确产权归属;留存房款支付凭证、亲属关系证明、沟通记录等,佐证真实意思表示;离婚时主动向法院说明房产来源,争取公平的份额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