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义务婚内房产赠与:离婚时义务未履行能否撤销?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武汉一对夫妻婚内签订协议,约定男方将婚前房产赠与女方,同时约定女方需承担照顾男方患病母亲的义务,房产完成过户登记但未公证。婚后三年双方感情破裂,女方在男方母亲病重期间未尽照料义务,男方起诉离婚并主张撤销房产赠与。这一案例聚焦附义务赠与的核心争议:义务未履行时,赠与人能否撤销已完成权属转移的房产赠与。
根据《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撤销权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本案中,赠与协议明确将“照顾男方母亲”作为核心义务,女方未履行该义务构成违约,且房产赠与虽完成过户,但未属于不可撤销的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男方有权主张撤销。但法院同时考量,女方婚后对家庭有其他贡献,最终判决撤销赠与的同时,要求男方给予女方合理经济补偿。
需注意特殊情形:若赠与协议未明确义务内容或义务约定模糊,赠与人需承担举证责任;若义务已部分履行,法院会结合履行程度酌情判定是否撤销及撤销后的补偿比例。此外,经过公证的附义务赠与,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仅能在受赠人严重违约时通过诉讼撤销。
实务建议包括:签订附义务赠与协议时,明确义务的具体内容、履行标准及未履行的后果;留存义务履行的相关证据,如支付凭证、护理记录等;赠与房产后,若受赠人未履行义务,及时在法定时效内主张权利;公证前充分评估义务履行的可行性,避免因公证丧失任意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