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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抵押夫妻共同房产?离婚时抵押权与分割权的博弈指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广州一对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男方在女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其签名将共同房产抵押给父亲的公司获取贷款,离婚时女方发现房产已被设定抵押,双方就房产分割与债务承担陷入纠纷。这一案例暴露出夫妻共同房产擅自抵押的法律风险,也明确了离婚时此类问题的处理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301条规定,处分夫妻共同共有房产需双方一致同意,单方擅自抵押的行为效力需区分情形认定。若抵押权人明知抵押未经另一方同意仍签订合同,或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权益的情形,女方可主张抵押合同无效。但如果抵押权人已尽合理审查义务,且办理了合法抵押登记,构成善意取得,抵押行为有效,女方需在离婚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可向擅自抵押方追偿。

 

离婚分割时,若抵押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应作为共同债务处理,房产归属与债务承担同步确定,通常由取得房产所有权的一方承担剩余债务,并向另一方支付相应补偿。若债务为男方个人用途,女方无需承担还款责任,分割房产时可主张男方因擅自处分行为少分财产。如房产已被法院查封准备拍卖偿债,女方可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析出属于自己的产权份额。

实务建议包括:定期查询房产登记信息,及时发现异常抵押情况;遭遇擅自抵押时,立即申请司法鉴定确认签名真伪,固定恶意串通证据;离婚协议中明确抵押债务的性质与承担方式,避免后续追偿纠纷。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处理,通过诉讼确认抵押效力或主张权益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