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村宅基地房屋离婚分割指南:地不能分,房该怎么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河南一对农村夫妻离婚时,对婚后共同建造的宅基地房屋分割产生争议,因宅基地所有权归村集体,双方均无法获得完整产权,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按房屋评估价值的50%向女方支付补偿。这一案例折射出农村宅基地房屋分割的特殊法律规则,核心在于“房地一体”与“补偿优先”原则。
宅基地房屋分割的法律边界清晰:宅基地使用权属于村集体,离婚时不得分割所有权,仅能对地上房屋进行处置。房屋权属认定需区分三种情形:婚前一方建造且婚后未翻建的,属个人财产;婚后共同出资建造的,属夫妻共同财产;包含其他家庭成员出资的,需先析出家庭共有部分再分割夫妻份额。分割方式以协商优先,协商不成的,法院倾向于判决房屋归实际居住、具有本村集体成员资格的一方所有,另一方获得折价补偿。
特殊场景的处理规则包括:若夫妻一方非本村集体成员,因宅基地流转受限,通常无法获得房屋所有权,仅能主张经济补偿;若房屋面临拆迁,户籍在本村的一方可享有拆迁安置权益,另一方仅能分割房屋残值或婚后扩建部分对应的补偿款;房屋灭失后,宅基地需归还集体,离婚时无财产可分割。
实务建议需兼顾合规性与实用性:一是建造房屋时留存出资凭证、施工记录等,明确权属基础;二是离婚协商时优先约定房屋归属及补偿金额,避免因诉讼导致权益拖延;三是非集体成员一方应及时主张补偿,必要时申请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评估房屋价值。同时需注意,宅基地房屋的分割不得违反“一户一宅”政策,避免因权属变更导致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