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租房离婚争夺战:居住权归谁谁说了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深圳郝女士与甄先生离婚后,就婚内共同申请的公租房居住权产生争议,郝女士作为承租人且抚养未成年女儿,起诉要求甄先生搬离,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这一案例明确了公租房离婚分割的裁判思路,填补了保障性住房使用权分割的法律指引空白。
公租房的特殊属性决定了其分割规则不同于普通商品房。因承租人仅享有使用权而非所有权,离婚时不涉及产权分割,仅需确定承租权及居住权归属。根据司法实践,公租房居住权分割需遵循三大原则:一是承租人优先原则,登记的承租人在权益分配中具有优先性;二是照顾特殊群体原则,对抚养未成年子女、无住房保障的一方予以倾斜;三是公平合理原则,综合考量婚姻存续时间、双方经济状况及居住需求。
实务中常见的争议场景包括:双方均无其他住房时的居住权划分、承租人变更流程的合规性、共同申请人的权益保障等。例如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公租房后离婚,非承租人一方若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可另行申请房源;若不符合,则需在合理期限内搬离,确有困难的可要求对方给予临时住房补助。
需注意的是,公租房的使用需严格遵守政策规定,不得擅自转租、转借或改变用途,离婚时的权益分割也需经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建议夫妻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公租房的使用方案,包括居住安排、租金承担等内容,避免后续产生纠纷。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结合政策要求和实际情况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