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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居住权不算数?登记才是生效关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张姐与前夫协议离婚时约定,房产归前夫所有,张姐享有五年居住权,但双方未办理居住权登记。半年后前夫擅自出售房产,新业主要求张姐搬离,张姐虽持有离婚协议却无法保住居住权。这一案例凸显了居住权设立的登记生效原则,也是离婚房产处理中的常见误区。

《民法典》第367条与第368条明确规定,居住权需通过书面合同设立,且必须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方可生效。离婚协议中关于居住权的约定虽对夫妻双方具有合同约束力,但未办理登记的,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新业主因不知情且已完成房产过户,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张姐只能追究前夫的违约责任,却无法继续行使居住权。

另一种特殊情形是民法典施行前签订的居住协议,如成都傅某与前公公在离婚后签订的居住协议,因当时法律无居住权规定,法院依据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在不违背当事人合理预期的前提下,适用新规设立了五年居住权,但驳回了“永久居住权”的诉求。这表明居住权的期限需合理设定,法律并不认可无期限的居住权。

实务建议分为三点:离婚协议约定居住权后,务必及时办理登记手续,确保权利正式生效;协议中明确居住权的具体内容,包括居住范围、是否允许共同居住、租金承担等;若对方拒绝配合登记或单方违约,可凭协议起诉要求履行义务并赔偿损失。尤其对于无其他住房的一方,居住权登记是保障基本居住权益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