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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房产离婚返还新规:送出去的房还能要回来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江西一对情侣结婚前,男方父母出资为女方购置一套房产作为彩礼,登记在女方名下。婚后双方共同生活不足半年便起诉离婚,男方主张房产为彩礼性质,因婚姻存续时间短且自身家庭经济困难,要求女方返还,最终法院判决女方返还60%的房产价值。这一案例明确了彩礼性质房产的离婚处理规则,平衡了习俗与法律的冲突。

彩礼性质房产的归属认定需把握核心要件:若房产是婚前以结婚为目的赠与,且符合当地彩礼习俗,应认定为彩礼范畴。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离婚时主张返还的,需满足以下情形之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本案中,男方因支付房产导致家庭经济陷入困境,且婚姻持续时间较短,符合返还条件,但法院结合女方的实际损失酌情降低了返还比例。

实践中常见的争议场景包括: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时,需区分彩礼部分与共同出资部分;婚后对彩礼房产进行装修、还贷的,增值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彩礼房产若已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返还时需扣除合理损耗。此外,若赠与房产时明确约定为女方个人财产,非因法定情形不得主张返还。

防范建议包括:婚前赠与房产作为彩礼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性质及返还条件;留存出资凭证、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房产与彩礼的关联性;若因支付彩礼导致经济困难,及时保留家庭收支证明、村集体贫困证明等材料。离婚时优先通过协商确定返还方案,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符合返还情形,由法院结合实际情况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