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内房产赠与反悔指南:没过户也没公证?随时能撤销!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杭州一对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协议,约定男方将婚前房产赠与女方,但未办理过户登记也未公证。后续双方感情破裂,男方起诉撤销赠与并获得法院支持,女方因未能取得房产所有权而权益受损。这一案例印证了婚内房产赠与的核心法律规则:权利未转移且无公证的赠与可任意撤销。
根据《民法典》第658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间的房产赠与在办理过户登记或公证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若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赠与人放弃任意撤销权,该约定合法有效,赠与人不得随意反悔。但需注意,即便受赠人实际占有使用房产,只要未完成过户,仍不发生物权转移效力,赠与人仍可行使撤销权。
特殊情形下的处理规则同样关键:若赠与房产已办理公证,或具有救灾、扶贫等公益性质,赠与人不得撤销;若受赠人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及其近亲属权益、未履行约定义务等行为,赠与人可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法定撤销权。此外,婚后房产加名行为视为完成赠与,一旦登记完成,赠与人无权再主张撤销。
实务建议分为三点:一是受赠方应及时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或公证,固化财产权益;二是签订赠与协议时明确约定撤销权限制条款,避免对方反悔;三是若遭遇赠与撤销,可举证证明自身因信赖赠与产生的损失,或主张对方存在法定不得撤销的情形,通过诉讼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