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继承房产离婚分割新边界:增值部分到底能不能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李先生婚后继承了父母的一套房产,未在遗嘱中明确指定归属,离婚时该房产市值已从继承时的500万增值至800万,女方主张分割增值部分,男方则认为房产属于个人财产,增值部分不应分割,双方为此对簿公堂。这一争议反映了继承房产增值部分分割的法律模糊地带。
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后继承且未明确指定归一方所有的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整体分割。但如果遗嘱明确指定房产归继承人个人所有,那么房产本身属于个人财产,增值部分的归属则需分情况判断:若增值是因市场行情自然上涨,与夫妻双方的投入无关,增值部分仍属个人财产;若增值是因婚后共同装修、维护、出租等行为产生,增值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上述案例中,因遗嘱未明确排除女方权益,房产及增值部分均属共同财产,法院最终判决房产归李先生所有,李先生需向女方支付150万的增值部分补偿。若房产存在婚后共同还贷情况,女方还可主张还贷本金及利息的一半作为补偿。
实务中需重点防范两类风险:一是遗嘱内容不明确,未清晰界定财产归属,导致个人财产被认定为共同财产;二是财产混同,将继承房产的租金收入、出售款项存入夫妻共同账户,或用共同财产对房产进行重大修缮,可能导致整体财产性质变更。
建议继承人在取得房产后,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并留存遗嘱原件,明确财产属性;若计划对房产进行重大投入,可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投入性质及权益归属;离婚时主动提供房产价值变动的相关证据,包括评估报告、交易记录等,确保分割方案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