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配能否追回配偶赠与“小三”的房产?——论婚姻中的财产守护与法律底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在情感与道德的天平上,婚姻中的不忠行为往往令人痛心;而在法律的视野下,配偶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的行为,不仅伤害了婚姻的忠诚基础,更直接侵犯了原配的财产权益。当“房产赠小三”的事件频频见诸新闻,一个普遍而尖锐的问题浮现:原配是否有权追回被赠与的房产?答案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可以,且法律坚定地站在原配这一边。
一、赠与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与夫妻共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意味着,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独处分大额共同财产,尤其是房产这类重大资产。而将房产赠与“小三”的行为,通常具备两个致命法律缺陷:
1.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房产若为婚姻期间购买或属于共同财产,一方擅自赠与,属于“无权处分”,另一方有权主张该行为无效。
2.违背公序良俗:婚外情本身违反《民法典》第八条“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基于不正当两性关系的赠与,法律不予保护。
因此,此类赠与行为从一开始便被认定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司法实践:法院普遍支持原配追回
在大量司法判例中,法院均倾向于支持原配的返还请求。只要能够证明以下几点:
-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婚内购买、共同还贷等);
-赠与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受赠方(“小三”)明知对方已婚仍保持不正当关系;
法院便会判决:赠与无效,房产或相应款项应予返还。
三、返还范围:房产或等价赔偿
-若房产尚未过户,原配可主张撤销赠与,阻止产权转移;
-若已过户,法院通常判决“小三”返还房产,或在房产已转卖等无法返还的情况下,返还相应购房款项;
-即使“小三”主张“善意取得”,也难以成立——因婚外情关系本身即表明其非“善意第三人”。
四、原配如何维权?四步行动指南
1.收集证据:
-房产购买时间、出资记录、贷款还款流水;
-配偶与“小三”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同居证据;
-房产登记信息、赠与协议(如有)。
2.确认财产性质:
-判断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个人财产出资且登记在个人名下的,处理较为复杂;但婚内所得、共同还贷部分,一律视为共有。
3.提起民事诉讼:
-以“确认赠与合同无效”或“返还原物”为由,向法院起诉“小三”;
-可同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房产被转移。
4.寻求专业律师帮助:
-此类案件涉及情感、证据、法律多重维度,专业律师可帮助制定策略、提高胜诉率。
五、例外情况:并非所有赠与都能追回
需注意,并非所有“赠与”都可追回:
-若房产为赠与方个人财产(如婚前全款购买、明确归属一方的继承或赠与),其有权自由处分,原配无权追回;
-若“小三”善意取得且支付合理对价(极少见),可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此类情形在婚外赠与中极难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