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加名”后又离婚,可否撤销赠与?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在爱情与婚姻的旅程中,房产加名常常被视为一种深情的承诺。一句“房子加上你的名字”,承载着信任、承诺与对未来的期许。然而,当感情破裂、婚姻走到尽头,这份曾经的“馈赠”是否还能收回?“房产加名”后又离婚,能否撤销赠与?这不仅是情感的拷问,更是法律的严肃议题。
一、加名行为的法律定性:视为赠与
在法律上,婚前或婚内将一方名下的房产加上配偶的名字,通常被认定为一方对另一方的房产赠与行为。尤其是当房产原属个人财产,婚后应对方要求加名,这种行为被视为将部分产权无偿转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旦完成不动产登记变更,即意味着财产权利已经转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权利转移后,原则上不得任意撤销。因此,房产加名完成登记后,赠与即生效,不能随意撤销。这是为了维护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和交易安全,也是对受赠方合理信赖的保护。
二、例外情形:法定撤销权仍可行使
尽管加名后不能“说撤就撤”,但法律也为赠与人保留了最后的救济通道——法定撤销权。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出现以下情形时,赠与人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例如,受赠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严重伤害赠与方身心。
2.对赠与人负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如配偶在对方重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时拒绝照顾,违背婚姻基本义务。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若双方在加名时明确约定“对方需履行某种义务”(如长期陪伴、共同还贷等),而受赠方未履行,赠与方可据此主张撤销。
三、未完成登记:可撤销的“窗口期”
如果房产虽有加名合意,但尚未完成不动产变更登记,则赠与行为尚未完成权利转移,赠与人仍可行使任意撤销权,无需理由。这也提醒我们:口头承诺加名不等于法律上的产权转移。只有完成登记,才真正“落袋为安”。
四、实务建议:理性对待“加名”,防范风险
1.提前约定,明确权属
可签订书面赠与协议,约定加名条件、份额比例及撤销情形,必要时进行公证。
2.保留证据,防范纠纷
保存出资凭证、还贷记录、沟通记录等,以备不时之需。
3.咨询专业律师,量身定制方案
尤其在婚前房产、大额资产加名时,建议通过法律工具平衡情感与财产安全。
4.切勿冲动加名,三思而后行
一次加名,可能意味着一半产权的让渡。感情真挚时,它是承诺;感情破裂时,它便成了法律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