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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个人债务,能否执行共同房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因个人借款、担保或其他原因背负债务,债权人能否要求执行夫妻名下的共同房产,是一个极具争议又关乎民生的问题。许多人误以为“谁欠债,谁还钱”,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就绝对安全;也有人担心“一人欠债,全家担责”。那么,法律究竟是如何规定的?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究竟能否执行共同房产?答案是:可以,但有限度,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与比例原则。

一、基本原则:个人债务原则上不牵连全部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是指该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也未经另一方同意,纯属个人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例如:

-婚前个人所负债务;

-婚后以个人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用于个人挥霍、赌博、投资失败等与家庭无关的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个人债务应以个人财产清偿,不能直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全部份额,更不能损害非负债方的合法财产权益。

二、例外情形:在特定条件下可执行共同房产

尽管原则是“个人债务个人承担”,但在以下情况下,债权人可依法申请执行夫妻共同房产中属于债务人的部分:

1.债权人能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即使债务以一方名义所负,若能证明资金用于:

-购房、装修家庭住房;

-子女教育、老人赡养;

-夫妻共同经营的生意周转等,

则该债务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执行全部共同房产。

2.债务人无其他可执行财产,需析产执行其份额当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法院可对夫妻共同房产进行析产分割,仅执行属于债务人的份额。常见做法:

-若房产为夫妻各占50%份额,则仅能执行其中50%

-若难以实物分割(如一套住房),法院可整体拍卖,从拍卖款中扣除配偶应得份额后,剩余部分用于偿还债务。

三、执行限制:保障配偶基本居住权

即便进入执行程序,法律仍设有多重保护机制,防止“因一人之债,毁一家之居”:

1.不得直接拍卖家庭唯一住房

根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

2.保留配偶应有份额

执行过程中,必须确保非负债方获得其依法享有的财产份额,通常为共同财产的一半。

3.允许提出执行异议

配偶可作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房屋为共有财产、唯一住房或债务非共同债务,请求中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