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请求分割共同房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在传统观念中,“婚内不分家”被视为维系家庭和谐的重要原则。许多人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在离婚时才进行分割。然而,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和法律制度的完善,这一观念已被打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特定情形下,夫妻一方可以依法请求分割共同房产,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基本原则:婚内一般不分割
通常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进行分割。这是因为夫妻财产制以“共有”为基础,旨在维护家庭稳定与经济共同体的完整性。若允许随意分割,可能破坏夫妻信任,影响家庭和睦。因此,婚内分割共同房产属于例外情形,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通过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二、法定例外:两种情形可请求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包括房产:
1.一方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例如: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房产;
-挥霍巨额房款或擅自抵押房产;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稀释共同财产。
当一方实施上述行为,导致共同财产面临重大损失风险时,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对房产进行分割,以防止财产被恶意处置。
2.一方拒不支付重大医疗费用
当夫妻一方或其法定扶养义务人(如子女、父母)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而另一方有能力却拒绝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时,患病方可请求分割共同房产,以保障基本医疗需求。若符合条件,法院可判决分割部分房产或房款,用于支付医疗费用。
三、现实考量:分割需具备可执行性
即使符合法定情形,法院是否支持分割,还需考虑以下现实因素:
1.财产必须真实存在且可分割
如房产已被转移、变卖或登记在他人名下,且无合理对价,法院可能不予直接分割,但可支持损害赔偿请求。
2.仅限于涉案财产范围
分割请求应针对被侵害或急需使用的财产部分,不能随意扩大至全部家庭资产。
3.法院拥有自由裁量权
法院将综合婚姻持续时间、子女抚养、双方贡献、过错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分割及如何分割。
四、司法意义:保护弱势方,维护实质公平
婚内财产分割制度的设立,并非鼓励夫妻“提前分家”,而是为处于婚姻弱势地位的一方提供法律救济途径。尤其在以下情境中具有重要意义:
-配偶一方掌控全部财产,另一方经济依赖性强;
-一方长期隐匿收入或转移资产;
-家庭成员突发重病,急需资金救治。
该制度有效防止了“家产被掏空”却无法维权的困境,体现了法律对人格尊严与基本生存权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