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第三人能否善意取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有房屋出售给第三人,此类纠纷屡见不鲜。此时,房屋究竟归谁所有?善意第三人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另一方配偶的权益又该如何保障?这背后,是交易安全与家庭财产保护之间的法律博弈。
一、法律原则: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转让不动产,若受让人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可构成善意取得,依法取得所有权:
1.受让时为善意:即第三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出卖人无处分权;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交易价格符合市场行情,不存在明显过低或过高;
3.已完成不动产登记:房屋已依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在夫妻共有房屋的情形中,若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第三人基于对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力产生信赖,通常难以苛求其在交易时主动调查卖方的婚姻状况或财产共有情况。因此,只要第三人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支付合理对价,并完成过户登记,法院一般会认定其构成善意取得,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指出: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实践难点:“善意”如何认定?
虽然法律标准明确,但“善意”的判断在实践中仍具复杂性,需结合具体情形综合判断:
-交易场所与方式:在正规中介平台、通过公开挂牌交易,更易被认定为善意;
-交易价格:若售价远低于市场价,可能被推定存在“重大过失”或“恶意串通”;
-第三人与卖方的关系:若买方为卖方亲属或朋友,法院可能更加审慎审查其是否真正“不知情”;
-房屋使用状态:若房屋由夫妻共同居住,第三人从未实地看房,可能被质疑其“善意”存疑。
例如,丈夫瞒着妻子将家庭唯一住房低价卖给表弟,虽完成过户,但因交易价格不合理、关系特殊,法院可能认定其不构成善意取得,买卖合同无效。
三、配偶的救济路径:无法追回,但可索赔
若第三人确已善意取得房屋,原配偶虽无法追回房产,但仍享有法律救济权利:
1.主张损害赔偿:擅自卖房一方侵犯了配偶的共有财产权,受损方可要求其赔偿损失,包括房屋市场价值的相应份额;
2.离婚时主张少分或不分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分割时,另一方可请求法院对其少分或不分;
3.另行起诉索赔:即使房屋无法追回,仍可就擅自处分行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四、例外考量:唯一住房与生存权
尽管善意取得制度强调交易安全,但司法实践中也逐步关注基本居住权的保护。有观点认为,若被出售的房屋是夫妻家庭唯一生活用房,且买方并非真正“善意”或不具备实际居住需求,应考虑例外情形,避免原配偶“无家可归”。虽然现行司法解释未明确设立“唯一住房例外”,但在执行程序中,法院通常对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基本住房不予强制执行,体现了对生存权的倾斜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