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制度在婚姻房产中的深远影响:从产权之争到居住保障的范式转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居住权制度的设立(第三百六十六条至第三百七十一条),标志着我国物权体系的重大创新。这一制度不仅为养老、继承、公租房等领域提供了新路径,更在婚姻家庭领域引发深刻变革,尤其在婚姻房产的处理上,正悄然重塑“产权至上”的传统思维,转向更注重实际居住需求与弱势方保障的法治理念。
一、破解“加名难”困局:婚姻中的“居住保障”替代“产权共有”
在传统婚恋观中,房产加名被视为婚姻安全感的重要象征,尤其在一方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形下,是否加名常成为矛盾焦点。而居住权制度的引入,提供了一种兼具安全感与灵活性的新选择。
-婚前房产,可设居住权:例如,男方婚前贷款购房,女方可要求男方在房产上为其设立居住权,期限可至其终身。这既保障了女方长期居住的权益,又避免了产权变更带来的税务、贷款等复杂问题。
-无需立即加名,未来可调整:双方可约定,待贷款还清后,再注销居住权并加名,实现“先住后有”的平稳过渡。
这种安排既尊重了产权归属,又回应了婚姻中的情感与现实需求,堪称“中国式婚姻难题”的法治智慧。
二、离婚后的居住保障:从“无家可归”到“有房可居”
离婚时,经济弱势方(尤其是女性和抚养子女方)常面临住房困境。传统做法中,法院可能判决经济帮助,但缺乏制度保障。居住权的设立,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可操作、可登记、可执行的法律工具。
-离婚协议中设立居住权:如一方获得房产所有权,可同时为另一方设立一定期限的居住权(如5年、10年,或至子女成年),确保其有稳定居所。
-附条件注销:待受助方经济状况改善、再婚或另行购房后,居住权自动消灭,实现“扶上马,送一程”。
三、防范道德风险:遏制“恶意设权”与“情感绑架”
尽管居住权带来诸多便利,但也可能被滥用。例如,一方在离婚后为父母、亲友甚至情人设立长期居住权,导致另一方虽拥有产权却无法实际入住。
-善意取得与公序良俗的平衡:若为情人无偿设立居住权,既损害配偶财产权,又违背公序良俗,法院可认定无效。而为父母有偿设立,可能构成善意取得,受法律保护。
-登记为生效要件:居住权必须经不动产登记才生效,防止“暗箱操作”。配偶可及时查询登记信息,维护自身权益。
四、婚姻财产安排的多元化:从“共有”到“用益”的思维升级
居住权的引入,使婚姻财产安排从“产权归属”的单一维度,拓展至“使用权、居住权”的多维空间。
-婚内财产协议新工具:夫妻可约定,一方将房屋所有权赠与对方,但为自己保留终身居住权,实现“财产传承”与“老有所居”的统一。
-再婚家庭的“安全阀”:老年人再婚时,可为再婚配偶设立居住权,同时将产权留给子女,既保障伴侣晚年生活,又避免子女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