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一住房如何分?在公平与生存之间寻找平衡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当夫妻感情破裂,房产分割成为离婚过程中最敏感、最现实的问题。尤其当这套房产是家庭唯一住房,且双方经济条件悬殊——一方名下无房、无稳定收入,还需独自抚养子女时,如何分割,不仅关乎法律公平,更涉及基本生存权与社会温情。
一、法律原则:照顾弱势,不等于剥夺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遵循“协议优先,法院判决以公平为原则,并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规则。
这意味着:
-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
-但法院在判决时,可基于实际情况,对生活困难、抚养子女的一方予以适当倾斜;
-唯一住房的特殊性,使其分割需兼顾“居住保障”与“财产公平”。
二、常见处理方式:灵活分割,保障基本居住权
面对唯一住房与经济悬殊的现实,法院通常不会简单“一人一半”,而是采取更人性化的处理方式:
1.房屋归抚养子女方所有,给予对方补偿
-适用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经济尚可,或可通过贷款、亲友支持等方式继续还贷。
-操作方式:房屋归该方所有,由其承担后续贷款;同时,向另一方支付房屋现值减去贷款后的一半折价款。
-优势:保障子女生活稳定,避免频繁搬家影响成长。
2.房屋出售后分割款项
-适用于:双方均无力单独承担房贷,或均无能力补偿对方。
-操作方式:将房屋出售,所得款项扣除贷款后,按比例分配。
-优势:实现财产公平,避免长期纠缠;但可能暂时影响子女居住。
3.暂时不分割,设立“居住权”
-适用于:抚养子女方短期内无法独立生活,但未来有改善可能。
-操作方式:房屋仍归夫妻共有,但约定由抚养方及子女暂时居住,待子女成年或经济改善后再行分割。
-法律依据:《民法典》新增“居住权”制度,可为特定人设立长期居住权利。
4.法院酌情调整份额,倾斜保护弱势方
-在极端情况下,法院可判决抚养子女方获得高于50%的份额,甚至接近全部产权,以保障其基本生存。
-例如:女方无收入、需抚养年幼子女、无其他住房,法院可判决房屋归其所有,仅需支付少量补偿或分期支付。
三、建议与提醒
1.协商优先:夫妻可尝试通过调解,达成兼顾双方利益的方案,如“一方住、一方补”或“先住后分”;
2.保留证据:抚养子女方应保留收入证明、子女抚养情况、住房需求等材料,便于法院判断;
3.善用法律工具:可申请法院设立居住权、分期补偿等安排,减轻即时经济压力;
4.社会支持:政府保障性住房、廉租房政策也可为困难一方提供过渡支持。
房子可以分,但爱与责任,不应被清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