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赠与双方”还是“借款给子女”?——推定规则下的情与法平衡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在当代中国家庭中,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然而,当婚姻关系破裂,这笔“爱的投入”往往成为财产分割的争议焦点。在缺乏明确证据表明父母出资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情况下,这笔款项应如何定性?是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还是认定为对己方子女的借款?这不仅关乎法律适用,更牵动着家庭情感与代际公平。
一、法律立场:从“推定赠与”到“约定优先”的演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确,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除非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否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意味着:婚后父母出资购房,若无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则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规则延续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精神,强调婚姻共同体的保护,避免因父母单方出资而破坏夫妻财产共有原则。
二、现实困境:赠与还是借款?司法实践呈现分化
尽管法律推定为赠与,但在现实中,许多父母并未留下书面赠与协议,甚至在子女离婚时主张“当初是借钱给儿子/女儿买房”。此时,若父母事后补写借条,是否应认定为借款?司法实践中存在明显分歧:部分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资金往来,若无明确赠与意思表示,应视为家庭内部资助,不宜轻易认定为借款,尤其在子女配偶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另一些法院则支持“借款说”:认为父母并无义务为子女购房买单,巨额出资不能简单推定为赠与,应结合转账记录、家庭经济状况、后续行为(如是否催还)等综合判断。
例如,在一起案例中,岳父母出资550万元为女儿女婿购房,仅登记在女儿名下。离婚时,岳父母持仅有女儿签字的借条起诉要求返还。一审认定为借款,但二审发回重审后,法院最终认定为对女儿的个人赠与,女婿无需偿还2。这体现了司法对“家庭伦理”与“证据真实性”的审慎权衡。
三、为何不应轻易推定为“借款”?
1.违背家庭伦理逻辑:父母为子女成家立业出资,本质是家庭内部的代际支持,而非市场交易。若每笔出资都需“还本付息”,将异化亲情关系。
2.举证责任失衡:借条多为事后补签,缺乏配偶签字,难以证明真实借贷合意。若仅凭单方证据即可认定借款,极易引发“虚假债务”风险。
3.不利于婚姻稳定:若子女婚后每笔家庭支出都可能被追索为借款,将加剧夫妻间的不信任,损害婚姻共同体基础。
四、如何避免争议?建议与出路
1.明确意思表示:父母出资时,可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是“赠与一方”还是“赠与双方”,或明确为“借款并约定利息与还款期限”。
2.合理登记产权:若希望保障子女个人权益,可登记在子女一人名下,并保留出资凭证。
3.家庭沟通透明化:出资行为应尽量让夫妻双方知晓,避免“暗中资助”引发误解。
4.法律应引导而非强推:司法应鼓励家庭成员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而非在离婚时“秋后算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