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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财产分割:未登记婚姻的“财产怎么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同居关系,在法律上不属于婚姻,因此财产分割不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而需依据《民法典》合同编及司法解释(二)处理。这类案件的核心规则是: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财产按出资比例或贡献分割,协议优先,无协议时按公平原则处理。但现实中的同居关系往往涉及情感、金钱、劳务的交织,财产分割远比法律条文复杂。

“协议优先”是同居财产分割的第一原则。若双方在同居期间签订了财产协议,明确约定了财产归属,法院一般按协议处理。例如,广州某案中,同居双方签订《同居财产协议》,约定共同投资的咖啡馆产权按出资比例分配(男方70%,女方30%),婚后女方负责运营。离婚时法院按协议判决男方分得70%产权,女方分得30%,同时认定女方因管理贡献获得的增值部分归其所有。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对“意思自治”的尊重——只要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需按约定履行。

若无协议,则按“出资+贡献”分割共同财产。共同财产指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投资、共同购置、共同经营的财产,如共同购买的房屋、车辆、共同经营的店铺等。上海某案中,同居期间购买的车辆登记在男方名下,但女方支付了50%购车款,法院判决车辆归男方,男方需向女方支付等值款项。这一判决的依据是《民法典》第1186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在同居财产分割中,这一原则被扩展为“按出资比例分担共同财产”。

“贡献程度”可能突破出资比例。若一方在共同财产的取得或维护中付出更多劳务或智力劳动,可主张多分。深圳某案中,同居双方共同投资开设网店,男方负责技术维护,女方负责客服和运营,法院因女方在客户积累、品牌推广中贡献更大,判决网店归女方所有,但女方需向男方支付店铺评估价值的55%。这一判决表明,同居财产分割不仅看“钱”,更看“劳动”——即使出资比例相同,劳务贡献更大的一方仍可多分。

“个人财产”的认定需严格区分。同居期间,一方婚前财产、明确赠与一方的财产、个人专用物品等,仍属个人财产。北京某案中,男方同居前购买的房产,同居期间用于双方居住,但产权未变更,法院判决房产归男方所有,女方无权分割。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对“个人财产”的保护——同居关系不改变财产的原始归属,除非双方有明确约定。

同居财产分割的难点在于“证据留存”。由于同居关系不受婚姻登记保护,双方往往缺乏共同财产的书面证据,如出资凭证、协议、劳务记录等。杭州某案中,女方主张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家具应分割,但因无法提供付款记录,法院未予支持。这一案例警示:同居期间,保留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共同经营记录等证据,是维护财产权益的关键。

同居财产分割的规则,本质是法律对“非婚姻关系”的有限保护。它既承认同居期间的共同投入,又坚守“个人财产不可侵犯”的底线。对于同居双方而言,签订财产协议、明确财产归属、保留出资证据,是避免纠纷的最佳方式。毕竟,爱情可以“不登记”,但财产必须“讲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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