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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父母部分出资购房:产权分配的“按份共有”逻辑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当婚姻中的购房资金来自双方父母,产权分配不再是非此即彼的“归一方所有”,而是“按出资比例按份共有”与“婚姻贡献调整”的结合。2025年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的核心逻辑是:先以出资凭证确定基础比例,再结合婚姻存续期间的贡献动态调整,最终实现“财产来源”与“家庭付出”的平衡。

“出资凭证”是分配的基石。双方父母部分出资购房,若能提供清晰的转账记录、出资协议等证据,法院一般按出资比例分割产权。例如,南京某案中,男方父母出资60%,女方父母出资40%,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法院判决男方分得60%产权,女方分得40%。这一判决的依据是《民法典》第309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在双方父母出资的场景下,“出资额”就是最直接的分配依据。

但“出资比例”不等于“最终比例”,婚姻中的贡献可能改变分配结果。成都某案中,男方父母出资55%,女方父母出资45%,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但女方婚后全职育儿3年,男方因工作原因对家庭照顾较少。法院判决男方分得50%产权,女方分得50%——女方因承担更多家庭责任,获得了超出出资比例的份额。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对“全职主妇(夫)”劳动价值的认可:婚姻中的“隐性付出”,同样能转化为财产权益。

“共同还贷”是调整比例的另一关键。若双方婚后共同还贷,即使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也可能因还贷贡献获得补偿。杭州某案中,男方父母出资70%购房登记在男方名下,女方父母出资30%,但婚后双方共同还贷10年。法院判决男方分得60%产权,女方分得40%,其中10%的调整源于女方的还贷贡献。这一判决表明,共同还贷不仅是“债务分担”,更是“财产共有”的体现——即使房产初始出资来自一方父母,另一方的还贷行为也能“购买”部分产权。

“登记主体”的细微差别可能影响结果。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需举证父母出资性质,否则可能面临风险。上海某案中,男方父母出资60%购房登记在男方名下,女方父母出资40%但未保留转账凭证,法院因证据不足仅判决女方分得15%产权。这一案例警示:父母出资购房时,务必保留转账记录、出资协议等证据,否则可能因“举证不能”丧失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