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私自向子女赠与房产或钱款,能追回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如果赠与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重大财产,可能构成无权处分。此时,若子女作为受赠人明知或应知赠与未经另一方同意,依据《民法典》第311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因缺乏“善意”要件,另一方配偶可主张赠与合同无效或撤销赠与,要求返还财产。例如,丈夫未经妻子同意将夫妻共有的房产过户给子女,妻子可基于共同共有权主张返还。
但若赠与财产属于配偶一方个人财产,如婚前房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所有权人有权独立处分,另一方无权干涉。此时,即使子女明知赠与来源,因财产本身不涉及共同利益,赠与行为合法有效,无法追回。
此外,若赠与行为发生在离婚诉讼期间,且存在恶意转移财产以减少对方分割份额的嫌疑,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法院可依法对擅自处分方少分或不分财产,此时另一方可主张赠与无效并要求追回。因此,能否追回需结合财产性质、处分权限及主观意图综合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