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死亡的,另一方还需要清偿夫妻共同债务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的明确规定,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从法律性质上看,夫妻共同债务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它体现了夫妻作为共同生活体的经济连带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享财产收益,那么对于共同债务,也应共同承担责任,这种责任不因一方死亡而消灭。
例如,夫妻在婚姻期间为购买家庭住房共同向银行贷款,即便之后一方不幸离世,生存一方仍需继续偿还剩余贷款。因为该住房是夫妻共同生活的居住场所,双方都从中受益,贷款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范畴。
这一规定也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一方死亡就免除生存一方的清偿责任,那么债权人的债权将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可能面临债务落空的风险,影响市场交易的安全与稳定。所以,一方死亡后,另一方需要清偿夫妻共同债务,这是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性质、债权人权益保护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