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收入低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不足以维持正常生活水平的,能要求另一方扶养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这一义务是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旨在保障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能够相互支持、相互帮助,共同应对生活中的各种困难,维持婚姻家庭的基本稳定。当一方出现收入低或者丧失劳动能力,进而不足以维持正常生活水平的情况时,完全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履行扶养义务。例如,若一方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残疾,丧失了劳动能力,没有了经济来源,生活陷入困境,而另一方身体健康且有稳定的收入,此时另一方就应当承担起扶养的责任。
如果另一方不履行这一扶养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其给付扶养费。扶养费的数额应根据扶养一方的实际需要、另一方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