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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放弃探望孩子的权利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也就是说,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则负有协助的义务。这一规定旨在保障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与子女间的情感交流,维护亲子关系的和谐稳定,同时也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究其原因,探望权并非由父母双方自由处分的普通民事权利,而是基于血缘关系形成的法定权利,它直接关系到未成年子女的切身利益。未成年子女身心发育尚未成熟,需要父母双方的关爱与陪伴,探望权的行使正是满足这一需求的重要途径。

因此,即便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一方放弃探望孩子的权利,这样的条款也是无效的。因为这种约定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忽视了子女的合法权益。若一方在离婚后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另一方可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同样,若探望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法院也有权依法中止探望,待中止事由消失后恢复探望。总之,探望权的行使必须遵循法律规定,以保障子女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