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财产,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有特别约定。铺位承租权虽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实物财产,但它具有经济价值,能为承租方带来潜在的经济收益,比如通过自营生意获取利润或者将铺位转租收取租金。而转租权更是直接体现了经济利益,是承租权衍生出的可获利权利。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这些权利,往往借助了夫妻共同财产作为支撑,比如支付租金等费用可能来源于夫妻共同积蓄,并且在取得过程中也凝聚了夫妻双方的共同努力和付出。所以,从本质上讲,铺位承租权、转租权所蕴含的经济利益应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
当涉及分割此类财产时,由于其特殊性,不像普通实物财产那样容易分割,因此通常由法院根据铺位的实际使用情况、双方的经济状况、对家庭贡献大小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并酌情处理,以实现公平合理地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