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因同居生活生下子女,女方因抚养费问题提起诉讼,如何确定案由?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在民法体系下,男女因同居生活生下子女,当女方因抚养费问题提起诉讼时,案由的确定需依据具体法律关系和诉讼目的。若女方仅就子女抚养费问题单独提起诉讼,此时应确定为抚养费纠纷。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女方作为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为保障子女健康成长,有权要求未直接抚养的一方支付抚养费,此类诉讼围绕抚养费的支付主体、数额、支付方式等展开,核心是解决抚养费问题,故案由为抚养费纠纷。
而若在同居期间一方起诉“离婚”(此处“离婚”表述不准确,因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保护,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离婚,准确说是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并同时要求对子女抚养作出处理,此时诉讼涉及两个层面,一是解除同居关系这一身份关系,二是子女抚养这一附随问题。但案由确定需抓主要法律关系,主要围绕解除同居关系展开,所以应确定案由为解除同居关系,在审理过程中会一并对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处理,以全面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