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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应如何保护自己?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明确禁止家庭暴力,结合《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受害者无需依附离婚诉讼,可直接向居住地或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时需提交书面或口头申请书、身份证明及证明家庭暴力或现实危险的证据,如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医疗诊断记录、短信录音等,法院将在72小时内(紧急情况24小时内)作出裁定。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措施涵盖禁止被申请人实施暴力、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近亲属,禁止在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场所从事影响正常生活的活动,甚至可责令迁出共同住所。例如,某案中法院裁定禁止施暴者威胁申请人及其父亲,并限制其在住所周边活动,充分体现保护范围的扩展性。若被申请人违反保护令,法院可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及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对其处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此外,若受害者因年老、残疾等原因无法自行申请,其近亲属、妇联、居委会等机构可代为申请。该制度通过“事前预防-事中制止-事后追责”的闭环设计,为受害者构筑起即时、有效的法律屏障,彰显了《民法典》对人格权保护的立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