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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假离婚”为由请求分割离婚后另一方所购房屋,法院应否支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以“假离婚”为由请求分割离婚后另一方所购房屋的,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但存在例外情形。

首先,法律未承认“假离婚”的效力,只要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即依法解除,离婚协议随之生效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夫妻为规避税费“假离婚”,并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房产归女方所有。男方虽主张离婚系虚假,但法院认为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承担法律后果,离婚协议有效,男方无权要求重新分割房产。

其次,但若一方能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系双方虚假意思表示,可请求法院确认条款无效并重新分割财产。例如,双方离婚前签署《说明》及《协议书》,明确约定房产为共同财产,与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内容矛盾。法院结合房屋买卖时间、双方真实意图,认定备案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虚假,最终支持重新分割共同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核心判断标准是购房出资与产权登记。离婚后一方所购房屋的归属,需以出资情况及产权登记为准。若房屋系离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即使另一方主张“假离婚”,亦无权分割。如果房屋首付款及税款均由男方个人账户支付,女方虽主张共同出资,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法院最终会认定房屋为男方个人财产,驳回女方分割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