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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通常情况会对房产纠纷一并进行处理,但也存在如下可能不予处理的情况:第一种情形:不予处理• 第一,原被告均同意不作分割处理的;• 第二,
离婚约定的经济帮助款有其特定的条件,受帮助者死亡后经济帮助即停止,不存在将经济帮助作为债权来继承的问题。
因房屋市场价值较大房屋分割往往成为夫妻离婚时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婚前购房,还是婚后购房,是夫妻购买,还是父母购买都直接影响离婚后的房屋归属。
夫妻双方约定将房产归夫妻一方单独所有,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该约定不能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当事人发现离婚时另一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可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夫妻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生活困难的,可将属于另一方个人财产的房屋分割归其所有
继承属于民事法律范畴,应当遵守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在继承时应当予以体现。我国《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作为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但并未规定他们必须均等继承遗产,故在遗产分配时,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据公平原则对遗产进行合理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