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某与闵某遗产管理人责任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冉某离世,留有房产、存款,子女共同推举闵某作为遗产管理人,负责清点遗产、保管财产、通知债权人、分配遗产。闵某接管遗产之后,没有及时清点登记遗产,也没有通知已知债权人,擅自把存款转账交付其中一名继承人,导致债权人到期债权无法得到清偿。债权人起诉闵某,主张闵某未尽遗产管理人职责,要求闵某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评议】刘颖新律师认为,遗产管理人负有清理遗产、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妥善保管遗产、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依照遗嘱或者法律分割遗产等法定职责。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债权人损害的,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闵某疏于履行管理义务、擅自处置遗产,存在重大过失,应当对债权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