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与王某代位继承份额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郭某生育三个子女,分别是郭甲、郭乙、郭丙。郭甲早年离世,留下一儿一女,也就是郭孙 1、郭孙 2。郭某年老由郭乙、郭丙轮流照料,郭某没有留下遗嘱。郭某去世之后留下存款,王某是郭甲的配偶。王某主张自己和两个孩子一起继承郭甲对应的遗产份额;郭乙、郭丙提出,只有郭甲的两名子女可以代位继承,王某不属于代位继承人。
【律师评议】刘颖新律师认为,代位继承的主体,仅限先死亡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配偶不在代位继承范围当中。郭甲先于郭某死亡,能够代位继承郭甲份额的,只有郭甲的子女郭孙 1、郭孙 2,二人共同继承原本郭甲可以分得的那一份遗产。王某作为儿媳,只有对郭某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才可以单独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否则没有继承权。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