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某与华某居住权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尤某是独居老人,名下自有一套住宅,尤某打算在离世之后把房屋产权留给儿子尤小宇,同时希望照顾自己多年的保姆华某能够一直住在房子里养老。尤某和华某签订书面居住权合同,约定华某享有这套房屋终身居住的权利,但是双方一直没有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居住权登记。尤某去世之后,尤小宇拿到房屋产权,要求华某搬离房屋,华某拿出居住权合同,主张自己享有居住权,有权继续居住。
【律师评议】刘颖新律师认为,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设立居住权必须签订书面居住权合同,并且依法办理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完成时设立,仅仅签订书面合同、没有登记,居住权物权没有生效,只能产生合同债权效力。华某可以依据居住权合同主张合同违约责任,但是不能对抗已经继承房屋所有权的尤小宇,无权以未登记的居住权拒绝搬离。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