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某与章某离婚经济补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戚某、章某登记结婚十余年,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婚后章某长期在家,承担抚育两名未成年子女、照料家中老人、打理全部家务劳动,戚某在外务工获取收入。二人感情彻底破裂,准备协议离婚,章某提出离婚经济补偿;戚某认为自己承担家庭日常开支,不需要额外支付补偿款,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律师评议】刘颖新律师认为,夫妻约定婚内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在家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承担较多家庭劳务义务的,离婚的时候有权向另一方主张经济补偿,另一方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补偿金额优先由二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法院结合婚姻存续年限、家务劳动付出程度、男方收入水平、当地生活标准综合判定补偿数额。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