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祁某与耿某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祁某名下一间门面商铺出租给耿某开店经营,书面租赁合同剩余租期还有三年。祁某打算把这间门面出售给第三人王某,提前半个月通知承租人耿某,告知出售价格、付款条件。耿某收到通知之后,表示自己想要行使优先购买权,但是迟迟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明确答复、落实购买。后续祁某和王某签订买卖合同,完成过户登记。耿某起诉主张祁某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请求确认祁某、王某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律师评议】刘颖新律师认为,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应当在合理期限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同等交易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承租人收到通知之后,需要在合理期限内明确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逾期没有答复的,视为主动放弃优先购买权。同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时,承租人仅能够向出租人主张损失赔偿,无权直接否定出租人和第三方买受人之间已经成立生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