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某与焦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樊某属于本村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取得本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户内成员为樊某夫妻二人。樊某夫妻先后去世,承包户当中不再有其他在册家庭成员,樊某儿子焦某户口早已迁入城市,不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焦某主张继承父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继续耕种承包土地;村委会提出该承包户全部成员消亡,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土地应当收回村集体。
【律师评议】刘颖新律师认为,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 “户” 为单位享有,承包期限内户内部分成员死亡,由户内剩余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当承包户全部成员都死亡,这个承包主体消亡,土地承包经营权随之消灭,土地交由村集体收回重新安排。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不能够单独继承,但是土地上已经成熟收获的农作物、土地收益,属于被继承人遗产,可以由继承人依法继承。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